我们再看,在控方出示的被告人的历次供述中,他又是怎么交待的。我们注意到,控方一共出示了六份讯问笔录,这六份讯问笔录对这个细节都是语焉不详,一笔带过,无论是讯问者的提问,还是被告人的回答,围绕的都是枪杀的过程,即被告人上了车,骗得受害人的配枪,胁迫王某从后排来到了副驾驶的位置,然后枪杀了王某某,之后,被告人下车,绕到副驾驶的车窗外,开枪击中了王某,最后,他又将王某某的尸体从后排挪到了驾驶席,这也就是控方指控的伪造现场。
关于这个枪杀的过程,在这些讯问笔录中,被告人的供述一直很稳定。因为没办法不稳定,对于现场勘验报告而言,似乎只能是那样的过程,因为现场勘验报告是不能撒谎的。
的确,现场勘验报告是最客观的,如果对照报告,可能只会倒推出那样的过程。不管是谁设想出这个过程,某种程度而言,它都是很完美的。
小主,
但,那会是真相吗?
细节决定成败。
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,我们通览了警方的所有鉴定报告,我们不得不承认,警方的现场勘验专家还是相当尽责的,如实地记录了现场的情况,我们对此也很赞赏。他们不仅注意到了王某发生性交的可能性,从而单独进行了阴道精斑检验,而且注意到了王某另行被猥亵的事实。刚刚专家在作证时也证明了这一点。
但令人感到蹊跷的是,警方对被告人的历次讯问,关于王某被猥亵一事只字不提,被告人在所有的回答中也未提及此事。我们高度怀疑,侦查人员是否看懂了那份勘验报告,也许他们看懂了,但感觉匪夷所思,因此故意略去。
任何一个正常人,都同样会匪夷所思。
刚刚警方的专家在作证时指出,性交和猥亵是分别发生的,要么性交在前,要么猥亵在前。我当然相信专家的话,在询问专家时,我没有进一步提出问题,因为孰前孰后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,必定是性交在前,猥亵在后,因为两位受害人私会的心情和现场的环境,不允许他们在性交前有长时间的猥亵行为,更重要的是,如果先行猥亵,王某下身的衣服也应该是穿戴整齐的,而那与现场勘验报告记载完全不符。
因此,最可能的情形只能是,王某穿好的裤子到了前排后再一次被解开,之后再被猥亵,大家注意,我并没有说裤子是被谁解开的,也就是说,我也没说,她究竟是被谁猥亵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