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0章 约定

赤色脊梁 简凯彤 949 字 11天前

这是当日唯一好消息,且从消息看,己方实力已远超简阳。

加上多年苦心经营,简阳在古川虽不是孤家寡人,但支持者寥寥无几!

当晚,龙海波在古川宾馆等候王海时,简阳正与县人民银行行长田学海、县公安局局长刘建设、县委办公室主任何少坤及负责文教、宣传并兼管旅游开发项目的副县长李建民在办公室开会,讨论下许庄相关问题。

刘建设汇报完下许庄“非法集资”情况后,简阳说:“我对非法集资概念不太清楚,如何定义、判定?请田行长先说说。”

田行长扶了扶眼镜:“非法集资目前无统一法定概念,刑法也未规定非法集资罪名。相关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等。

我们主要依据《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银[1999]41号)规定:‘非法集资’指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定程序经批准,以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并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等形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。

其特点有:

一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,包括无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;有审批权限部门越权限批准集资,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。

二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。还本付息形式除货币外,还有实物和其他形式。

三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。‘不特定对象’指社会公众,非特定少数人。

四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实质。

简书记,上面四点是非法集资基本特征,但判断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,及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行为。

所以,我们认定下许庄是否属非法集资,应从这几点入手。”

简阳点头,心里将非法集资与相对熟悉的私募基金对比,也在寻找许艳集资具体特征,看与其有无出入、是否相符。